一、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
二、本标准的主要术语和定义
1.家用电器:主要
用以家庭使用的电子电器装置(如:电视机、影碟机、传真机、电冰箱、空调器等)。
2.维修服务部:可以独立完成接待、维修、服务全过程的门店。
三、本标准的
等级划分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分为
5个等级,分别是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
等级划分的依据
1.等级划分的依据是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的资源能力和管理水平,包括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2.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划分的具体条件,按附录A执行。
3.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的具体方式按全国等级评定机构制定的评审程序和细则执行。
五、等级评定的原则
1.
具有工商登记注册,连续经营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均可参加等级评定。
2.一个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评定一个等级。如果维修服务部是由若干分店、附属店或连锁店组成的企业,应按各店的实际情况分别评定等级。
3.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请,分级评定的方法。
4.特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由全国等级评定机构评审;其余四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级评定机构评审,评定结果报全国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5.各等级评定机构对已评定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每两年复查一次,进行等级确认。每年进行年审。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晋级需在获得相应等级一年以后申报。
六、评审员制度
1.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的等级评定工作实行评审员制度。评审员经专门部门培训与考核,合格者颁发评审员证书。评审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2.评审员受各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进行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审工作。
3.评审员应按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严格执行有关的评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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