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页 | 关于协会 | 政策法规 | 行业动态 | 等级评定 | 行业测评 | 服务邮箱 | 请你留言 | 资源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 >> 陕西省家用电器维修协会 >> 整站调用 >> 站内公告 >> 正文

关于加强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企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17 11:46:08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大力推动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行业标准化工作,支持国内外企业共同开展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经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全国等级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以下简称微等全国委 )研究决定,授权 IT企业成立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委员会( 以下简称微等企业委),开展等评工作, 现将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成立微等企业评定机构

国内外 IT企业经向 微等全国委办申请经核准后,成立微等企业委 ,负责本企业直营、特约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工作

微等企业委设名誉主任委员 1名(应由企业总部服务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 1名(应由企业总部服务 部门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 和委员若干名。

微等企业委下设微等企业委办公室( 以下简称微等企业委办), 负责微等企业委日常微等评审工作。设主任 1名(应由微等企业委主任委员担任)、副主任和评审员若干名。

二、评审程序、方法

(一)组织申报。 微等企业委办组织所属各 直营、特约维修服务部,根据标准申报并评审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二)初审。微等企业委办根据维修服务部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主要核实其内容、数据是否准确,提出初审建议;微等企业委办将维修服务部申请评审的原始材料和微等企业委办的评审意见一并上报微等全国委办。

(三)现场评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 SB/10368-2005行业标准的说明和微等全国委办《〈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现场评审。特级:由微等全国委办和微等企业委办共同完成现场评审,其中:微等全国委办抽查评审 10%,微等企业委办评审 90%。一级、二级、三级:由微等地方委办和微等企业委办共同完成现场评审,其中:微等地方委办抽查评审 30%,微等企业委办评审 70%。所评审各等级维修服务部结果,均报微等全国委办备案。

(四)颁发牌、证。微等全国委办对已通过等级评审的维修服务部统一制作颁发相应牌、证,公告。

三、管理办法

(一)建立报告制度。微等企业委办每年 1月、 7月向微等全国委办上报开展等评工作情况,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二)指导检查。微等全国委办适时适情对微等企业委办开展等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已通过等级评定的维修服务部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应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的,作降级或摘牌处理。

(三)收费标准。微等全国委办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1

四、有关工作

各企业总部于 320日前上报以下材料:

1. 微等企业委、办成员情况表;

2. 企业微等评审员情况表;

3. 所属直营、特约维修服务部 2007年度等级评定计划。

五、联系方式

有关微等评审工作,请与微等全国委办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45号;邮编: 100801。联系人:副主任委员兼办公室主任刘志礼,电话: 10-66019741/010-660197748150;传真 :010-66019741E-mail:liuzhili@cheasa.org。办公室副主任杨金况 ,电话: 010-66019741/010-660165078103E-mail:hangfa@cheasa.org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会员服务
Copyright ? 2006-2008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5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