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的通知》的通知
各家用电器驻陕办事处、维修服务中心、维修企业、及相关单位: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
2006年
1月
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进一步规范家电服务行业的价格行为,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杜绝价格欺诈,减少价格纠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为更好地落实《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推进《规定》的施行,此项工作由陕西省家电维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陕西省家电修理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办)根据业内状况实施行业自律。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行业规范。
二、在落实《规定》中,协会和行办应主动与各企业(制造企业、经营企业、维修企业)沟通,制定出与品牌,各资质企业(经协会等评)相适应的价格标准。并通过价格公示推动企业的等级评定工作,以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三、《陕西省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版式为白底黑字,规格为
800mm*450mm(公示栏),
560 mm *400mm(公示牌),材质为纸制和
KD板两种。
四、《陕西省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由各企业报协会审核,由协会报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监制。柜台展示商品实样应摆放价目签。按资质统一由协会负责有价发行(协会地址:西安市友谊东路
300号、电话:
029-88237400)。
特级、一级、各家用电器驻陕办事处和特约维修站,及相关单位由省协会发行。二级、三级维修站由各设区市协会发行(协会未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省协会代发行)。四级及其以下维修站由各区、县协会发放(协会未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各设区市协会代发行)。
五、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规定》,做到标价齐全、规范;协会、行办要指导并敦促有关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开展诚信经营,并协助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公示限期整改,并报价格主管部门。
附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
附
2:《陕西省家电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
陕西省家用电器维修协会
二
00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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